2016年12月30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强调投入更大精力抓好改革落实,压实责任提实要求抓实考核。
其中,矿业方面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两个相关文件。
会议强调,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要以维护实现国家矿产资源基本权益为核心,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接下来,我们就深入分析一下其中的一个文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文件中重点介绍了关于矿业资源权益金改革的制度框架内容,在文件中共取消了3项费用的征收,调整2项费用征收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
2)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占有矿业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者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建议将目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不同、分级收取,改为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监缴,按2:8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3)在矿产开采环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完善资源税制。
4)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企业需单设会计科目,根据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要求,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提取的资金由企业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文件还点名3项配套改革的内容,分别是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支出;取消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资本金政策;取消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矿业权价款补缴政策。
除此之外,文件还确定了几项具体改革事项的时间截点,分别是:
2017年底前完成:
1) 建立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黑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2) 财政部会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研究修订或制定《矿业权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开展试点工作。
3) 研究制定新老制度衔接办法,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
2020年前完成:
研究修订《矿产资源法》和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